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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限公司与廊坊市**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二**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4)廊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二**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010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监理单位及申请人三方共同进行了验收,被申请人整体接收了涉案工程并正式投入使用,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造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主要原因”错误;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投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虽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但其接收为有条件接收,且本案的涉案工程经法院委托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原审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造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主要原因”并无不当;原审依法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被申请人造成投资利息损失亦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中国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二**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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