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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保定兴**有限公司、河北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崔**与保定兴**有限公司、河北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崔**、保定兴**有限公司不服保定**民法院(2013)保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原,上诉人保定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陈**,原审被告河北长**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靳**、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民法院(2013)保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定**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8元,上诉人保定兴**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5元,分别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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