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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东**任公司与保定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保定东**任公司与保定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民法院(2014)保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定东**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李**,上诉人保定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民法院(2014)保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民法院重审。

保定东**任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0101元与保定恒**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3394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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