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何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之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之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何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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