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承德**心小学与承德华**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心小学与被告承德**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承德华**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承建承德**心小学工程,负责人杨**,工程完工后,承**育局按约定将工程款打到承德华**有限公司账户,被告杨**将该工程款挪作他用,因其承建的附属工程款主要是工人工资,工人总是到学校要钱,无奈原告先将附属工程款工资支付给了工人,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7,597.5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心小学归承德县三沟学区中心校管理,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本案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承**心小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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