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于**与承德县下**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承德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德东源**责任公司与承德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承德华**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初级中学、承德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承德黑山铁矿、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承德县五道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迟大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