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调取新的证据,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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