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调取新的证据,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于**与承德县下**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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