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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承德黑山铁矿、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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