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国**有限公司不服石家**民法院(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郭*到庭参加诉讼,河北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14)石民六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19元退回上诉人辽宁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