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东**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保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自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定**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16元,退回保定东**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