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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东**任公司与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保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东**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王**,保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自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定**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16元,退回保定东**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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