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固安县**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安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光军、王**,江西省**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廊坊**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廊坊**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4.5元,退回固安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