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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张家口**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吕**、原审第三人河北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民法院2014年12月12日做出的(2013)张*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口**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作众、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吕**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河北凯**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家**民法院(2013)张*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张家**民法院重审。

张家口**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30162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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