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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有限公司、河北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5)邢**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原告诉称

金**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的石家**民法院管辖。金**司清河分公司不属独立法人,不能承担承担民事责任。邢台**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地点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清河县。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北省清河市,属邢台市辖区。河北省**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亦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河北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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