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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有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管辖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中建二**有限公司与李**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提供的2009年4月20日的欠据载明“京汉新城1.1期中建二局四”,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为位于通辽市经济开发区的京汉新城1.1期工程建设工地运送砂石料,显然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通辽市科*沁区。因此,科*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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