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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伦**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南通**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原审被告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3)新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伦**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金虎,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于培深,原审被告南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柴贵,原审被告谷**的委托代理人谷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提供新证据,即:1、声明备案、承诺书、李**发放农民工工资表。2、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新右政字(2012)135号《关于王**所反映农民工工程款的情况说明》。3、新右旗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4、施工记录。5、新巴尔虎右旗公证处2011年第007号公证书。上述证据可能引起本案事实变化,并且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双方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帐目进行审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力,由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呼伦贝尔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新证据及审计申请进行全面审查,以重新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3)新右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5.00元退回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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