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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广举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付广举因与被申请人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付广举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曹**保证按图施工,图纸的土建工程包括楼顶和二楼楼顶平台过道的保温。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不包括内外墙保温,并非不包括楼顶和二楼楼顶平台过道的保温。二审判决却混淆了楼顶保温、外墙保温的概念,而且门窗固定后由土建的施工人员进行封闭阳台,现阳台漏水是阳台的封闭存在质量的原因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二)项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实、适用法律不当、遗漏诉求,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锡林**人民法院(2014)锡民二终字第50号的判决,判决曹**赔偿工程修复费23570元、鉴定费3000元、咨询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广举对其主张的曹**承包其土建工程时未按合同要求给其楼顶和二楼楼顶平台过道做保温,并且封闭阳台存在质量问题等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举证证实,且未提供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综上,付广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付广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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