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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卧**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卧**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卓资县人民法院(2011)卓*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内蒙古卧**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卧**公司与杜**签订的施工合同由于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申人杜**超过诉讼时效未向卧**公司主张过该项工程款,其已丧失胜诉权;邢*因侵害卧**公司重大利益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与卧**公司存在重大厉害关系,其证言不应予以采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卧**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履行合同项下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有公司副总邢*的证言在案佐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和邢*证言效力的问题。邢*在一审庭审中证实,杜**在施工完毕后一直向该公司主张债权。再审申请人向卓资县公安局报案,卓资县公安局于2012年8月3日,以邢*涉嫌职务侵占决定立案侦查,到目前为止该案仍未侦查终结。故邢*在本案中所做的证言应予以采信,原审判决正确。

综上,内蒙古卧**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内蒙古卧**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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