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右前旗人民法院(2014)察前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又以二审中未能收集到新的证据,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