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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780元,减半收取50,890元,由原告中耀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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