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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沈阳**息中心为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公共文化博览活动中心筹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沈中执字第463号)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变更第三人沈阳**息中心(沈阳市公**管理办公室)为被执行人,并追加沈阳**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沈编办发(2014)186号《市编委办关于调整市服务业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被执行人沈阳市公共文化博览活动中心筹建办公室已被撤销,其业务范围由沈阳**息中心(沈阳市公**管理办公室)负责,故对申请执行人变更沈阳**息中心(沈阳市公**管理办公室)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沈阳**委员会为被执行人之主张,因在诉讼中已将沈阳**委员会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但本案生效判决已驳回该请求。而在执行程序中,并未发生应由沈阳**委员会承担责任的新的事实,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沈阳**息中心(沈阳市公**管理办公室)为(2013)沈中执字第46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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