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于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沈阳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1.50元,减半收取为5170.75元,由上诉人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