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双兴**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中执字第297号]中,嘉**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嘉**司称,法院执行程序违法,采取执行措施不当,严重损害其权利,请求中止执行(2013)沈中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件,撤销拍卖、查封执行措施。其主要理由为:一、房产土地分割处置违反“房地合一”原则,导致资产偿债能力降低;二、超标的查封导致申请人经营困难;三、拍卖保证金过高人为导致流拍;四、拍卖保留价确定错误导致资产价值缩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司与被执行人嘉**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中执字第297号]中,于2014年4月18日委托辽宁华**估有限公司对嘉**司占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街X甲XX大厦主楼地上1-12层、副楼(裙楼)1-5层和地下1-2层全部房屋进行了评估。5月26日,辽宁华**估有限公司作出辽华益(ZF)房评字(2014)第0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4年10月21日,本院委托辽宁新**限公司对XX大厦主楼地上1-12层、副楼(裙楼)1-5层和地下1-2层全部房屋以保留价14567.72万元,进行第一次整体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尔后,基于嘉**司的书面申请,本院决定对XX大厦主楼地上1-12层及其地下1-2层、副楼(裙楼)4-5层的房屋以保留价7626.56万元(估值8972.42万元降幅15%),进行第二次整体拍卖。又因流拍,辽宁新**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对XX大厦主楼地上1-12层及其地下1-2层、副楼(裙楼)4-5层的房屋以保留价6482.58万元(流拍价7626.56万元降幅15%),进行第三次整体拍卖,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为此,华**司申请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6482.58万元,接受XX大厦主楼地上1-12层及其地下1-2层、副楼(裙楼)4-5层的房屋作价抵偿。

嘉**司针对上述评估、拍卖行为已向本院提出过书面异议,本院以(2015)沈*执异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嘉**司的异议。现嘉**司针对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异议,违反《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沈阳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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