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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0)北新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沈阳天**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做出(2011)沈**二终字第173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0)北新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参加评议、代理审判员赵迎娇主审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沈阳天**程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天**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天**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0元,由沈阳天**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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