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并依法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