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市**限公司诉被告抚顺**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市**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市**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原告辽宁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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