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丹东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丹东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丹东市**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丹东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丹东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