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本溪**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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