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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水**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丹东**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丹**委员会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丹仲裁字(2014)第0047号仲裁裁决后,申请人丹东**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丹东**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与被申请人丹东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丹东**限责任公司申请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仲裁程序违法,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4)第0047号仲裁裁决或依法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具体理由是:一、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尚未验收工程的工程款,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裁决。二、裁决书偏袒被申请人,有失公正。1、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提出不同的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理睬;2、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被申请人拖延工期,构成违约。被申请人辩称是由于台风导致工期拖延,本应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抗辩事由,但仲裁庭却要求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没有及时作出裁决,严重超期,且故意在年底之前作出裁决,超过法定审限。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主张裁决书违背客观事实枉法裁决,是对裁决书实体内容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二、申请人主张涉案裁决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鉴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本案在仲裁程序中双方争议的问题为涉案工程的报请竣工时间,该问题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专门性问题”。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举证不能的情况。申请人未在仲裁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丹**委员会作出本案的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仲裁的情形。申请人提出该主张依据的《丹**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不能对抗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申请人丹东市水**限责任公司主张丹**委员会违背客观事实,偏袒被申请人,枉法裁决一节。因该主张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丹东市水**限责任公司主张丹**委员会故意在年底之前作出仲裁裁决,导致逾期仲裁一节。因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申请人丹东市水**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丹东市水**限责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丹东**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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