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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金城**限公司与宽甸满**镇白菜地政为硼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北金城**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与被上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白菜地政为硼铁矿(以下简称政为硼铁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宽甸**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1)宽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金**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政为硼铁矿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两名工作人员王**、李**于2009年12月6日共同制作了一份“双龙电站工程完成情况”表,载明涉案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造价为3802877元。李**签字的“双龙电站工程完成情况”表能否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结算依据?此外,涉案工程并未完工,被上诉人只对“双龙电站工程完成情况”表中52小项中的28项工程量及造价申请鉴定,被上诉人未对涉案工程申请全部鉴定的理由、一审法院对未经鉴定的工程量及造价予以扣减的依据,均为一审法院应当审理查明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应全面综合分析本案证据,客观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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