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辽宁**限公司与抚顺经**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限公司与被告抚顺**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00.00元,减半收取为31450.00元,由原告辽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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