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限公司与被告抚顺**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00.00元,减半收取为31450.00元,由原告辽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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