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简称隆**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简称博**司镇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司委托代理人王**,博**司镇赉分公司负责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