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简称隆**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简称博**司镇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司委托代理人王**,博**司镇赉分公司负责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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