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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柳河县天**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一审被告曾宪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河县天**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被告曾宪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河县天**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徐**,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一审被告曾宪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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