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一审第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丁**,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一审第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