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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有限公司与孙**、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一审第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丁**,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一审第三人白城市弘兴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白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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