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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天**限公司,吉林雨**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天**限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司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田**、葛**;雨**司委托代理人曲慧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白**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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