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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术学院与吉林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吉林**术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吉**一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术学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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