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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金**责任公司,白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山市金**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白山**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二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山市金**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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