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春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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