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春建**限公司与长春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建**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春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