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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限公司诉朴贞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运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王**,被上诉人朴贞爱的委托代理人关卫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20元返还上诉人吉**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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