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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桦甸市**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桦**四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桦甸市**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桦甸市**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富长礼,被上诉人桦**四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兰**、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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