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辽源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隆*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源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源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吉林市隆*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