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范诉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承担60.00元,退回原告6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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