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朝阳山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