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漆业**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漆业**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漆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漆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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