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吉林**有限公司、管**、中国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4元,退还原告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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