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华润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询有限公司称因原、被告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询有限公司向针对本案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吉林**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