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市**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华润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华润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询有限公司称因原、被告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询有限公司向针对本案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吉林**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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