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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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