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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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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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