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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收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吉林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97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收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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