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有限公司、舒兰市交通运输局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吉林**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有限公司、舒兰市交通运输局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07)吉*一终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民法院(2007)吉*一终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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