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曲**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05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人可随时发现线索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执字第7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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