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田*,原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一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